检察机关指控:年至年,被告人胥波利用担任兰州市皋兰县县长、榆中县县委书记、兰州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协调用电、工程款支付、土地使用权审批、规划手续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法庭质证、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胥波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图片源于网络胥波简历胥波,男,汉族,年7月出生,甘肃甘谷人,年7月参加工作,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曾任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年11月,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胥波作出逮捕决定。年09月-年08月,天水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学习;
年08月-年10月,陇南教育学院科员;
年10月-年05月,陇南地区文教处科员;
年05月-年08月,陇南地区秘书处副科级秘书;
年08月-年03月,兰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文卫处、农林处副处长;
年03月-年01月,甘肃兰州灌溉试验示范中心副书记;
年01月-年12月,皋兰县委副书记;
年12月-年01月,皋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年01月-年12月,皋兰县委副书记、县长;
年12月-年02月,榆中县委书记;
年02月-年11月,中共兰州新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年11月-年01月,兰州市副市长;
年01月-年12月,兰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年12月-年10月,兰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年02月-年11月,兰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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