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
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热线、各业务受理大厅、受委托银行:
根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具体办理情况,现对《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规定(试行)》(甘房资发〔〕40号)文件作如下补充:
一、承办省资金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
可承办省资金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甘肃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民生银行、农商银行、兰州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原商贷银行须与“商转公”贷款经办银行为同一银行(省资金中心正在积极协调推进招商银行“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申请省资金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省资金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的通知》(甘房资发〔〕30号)的要求,已办理的商业银行贷款须是个人住房贷款,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所购房屋为商品房的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的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立项批复)均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省资金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适用范围
其它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也可在省资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具体规定与省资金中心《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甘房资发〔〕30号)文件中关于“其它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须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的要求一致。
四、省资金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惠民举措
关于缴存职工无自筹资金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问题,在原有再抵押担保贷款方式基础上优化并增加了其他房产抵押贷款方式、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以及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职工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全部商业贷款,可直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当商业贷款余额超过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时,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剩余商业贷款均需按月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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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商转公贷款办理要件及业务流程》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驻点银行分布表》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年7月5日
附件1: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要件及业务流程
一、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要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开具日期须为申请贷款之日一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