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一、缴存基数
(一)在各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元/月)的3倍,即:.75元;最低不得低于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元。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5元,最低不低于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5元。
二、缴存比例
(一)在各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已开户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中心规定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由缴存者选择申请,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请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及时通知缴存单位办理调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