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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30 8:14:00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年修订)

(年5月26日中心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46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兰住管〔〕2号)及住建部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兰州公积金中心”)及所属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兰州公积金中心负责本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兰州公积金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

第二章提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需要在兰州公积金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兰住管〔〕2号)规定的提取情形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第七条提取人办理提取业务时,须签署《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承诺书》(见附件1),提供身份证,并分别按以下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申请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本情形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

1.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本条所称购房税务票据是指购买住房时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含有计税依据的税务票据。若因免税无法提供税务票据的,可出具免税证明材料。如因免税无法确定房款总价的,可在确定免税事实后出具该房屋的全额付款凭证用于核定房款总额。本操作规程提取情形中的购房税务票据均按本规定执行)。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或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2.在本市购买保障房

本情形分两种情况办理:购房合同已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购房合同未在不动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提取制度,由建设单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提取人再办理提取业务。

(1)备案资料:省、市住建部门或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购房人备案清册。如果该房屋的立项方和建设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立项方出具授权文件或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3.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已向兰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票据、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收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提取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过户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自《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发放之日前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为准)。

4.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拆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补交差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提取制度,由拆迁安置单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提供该项目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提取人再办理提取业务。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如果拆迁安置房屋的拆迁方、安置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该项目拆迁方出具授权文件或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补充协议)为要件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在补交拆迁安置房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抵顶差价款的,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据。

(4)提取时限:以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交款凭证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应补交的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差价款全额付款票据为准)。

5.在本市以租代购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

对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在本单位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做为专家、教师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的情形,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甘住房组要〔〕1号),可因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以以租代购方式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提取制度,由单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提取人再办理提取业务。

(1)备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批复(立项)文件等建设资料、购房人备案清册。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与单位签订的公寓房、周转房以租代购协议、房款总额20%以上的交款票据。协议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提取时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支付的房款总额(总额以协议签订的价格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6.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住房长期居住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须提供:购房合同(不包括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购房资料必须能够通过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官方渠道(官方网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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