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辩称,系因买房不想让配偶知晓,才故意将房屋交由他人代持的意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将房屋交由他人代持,属于对房屋未过户登记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
事件经过
年7月5日,王小军(化名)与穆萨公司签订房产代持协议,约定王小军委托穆萨公司作为其在兰州所购房屋,即涉案房屋的代持人。
年7月21日,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穆萨公司就涉案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年1月10日法院对杨小红(化名)诉张小明(化名)、盛世公司、穆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张小明偿还杨小红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万元;穆萨公司及盛世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年6月4日法院作出()甘01执号执行裁定书,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案外人王小军、王小兵(化名)对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不服,以王小军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民再号再审判决。
再审裁判文书原文(
厉**
审判员
曾**
审判员
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易**
书记员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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