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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0/10 18:02:00

记得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环境治理和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约束和杠杆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支持兰州新区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新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年版)》(发改环资〔〕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兰州新区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范围内绿色企业申请、认证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是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采用系统性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控制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成本与风险,实现显著的环境改善、资源节约利用或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兰州新区绿色企业经营业务所属产业领域范畴见本办法附件一《兰州新区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


  第五条本办法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兰州新区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相关企业申报绿色企业,对绿色发展技术能力强、创新机制好、环境资源效益和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发挥绿色企业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作用。


  第七条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管理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请、第三方机构认证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对绿色企业认证评级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开展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


  (二)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委托符合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按照本办法附件二《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价方法》和附件三《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绿色认证评级。


  (三)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出具的《绿色企业认证评级报告》进行审核,提出“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


  (四)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企业库”管理工作,包括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开展的入库企业跟踪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企业申报资料与绿色企业认证评级资料的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对绿色企业认证评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第九条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在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审查认证并开展公示及标识、入库工作。


  第十条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52号)中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本办法建立绿色企业库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强化绿色企业的跟踪管理,有效防止企业洗绿、漂绿、泛绿等行为发生。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绿色企业认证评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业务类型符合本办法附件一《兰州新区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


  (二)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产业,不属于“两高一剩”行业。


  (三)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兰州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四)企业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或企业未列入甘肃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黑名单”;或企业未列入《兰州新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发布的黑榜企业名录。


  (五)企业近三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未发生“一年内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任一情况。


  (六)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回执。


  (七)企业未发生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以上基本条件,任一项不满足则不具备绿色企业申请资格。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程序包括:企业在“绿金通”平台自主申报;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在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审查认证;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审核;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开展公示、标识及入库。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申报条件及本办法附件三《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绿金通”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参考附件五。


  第十五条审查认证。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受理企业填报的附件四《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申请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证,如有需要可开展现场审核。根据审查认证结果出具《绿色企业认证评级报告》,并提交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审核。从认证成功申请到认证报告签发日的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六条审核入库。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出具的《绿色企业认证评级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认定为绿色企业,通过“绿金通”平台标识绿色等级并纳入“企业库”。


  第五章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企业库”的,企业在“绿金通”平台提交绿色企业现状说明,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根据原申报材料及绿色企业现状说明等进行核查认证,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根据核查认证结果,审查公示合格后继续将该企业纳入“企业库”。


  绿色企业现状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占比情况。


  (二)企业近2年经营发展情况。


  (三)企业绿色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四)企业近2年内受到的安全、环保、质量处罚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绿金通”平台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提出认证评级建议。发生变化包括:


  (一)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发生更名等调整的。


  (二)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组事项的,新设立的企业应重新申请绿色企业认证评级。


  第十九条重新认证评级后,仍符合认证评级条件的,继续纳入“企业库”;项目变化后不符合认证评级条件的,将从“企业库”移出。


  第二十条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评级的企业采用抽查的方式实施有效期内跟踪管理,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办法要求。抽查工作原则上于次年年中前完成,抽查率不低于上一年度绿色企业总数的10%。如监督核查存在不合格内容,企业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根据相应情形做出处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取消其绿色企业认证评级,并移出“企业库”:


  (一)企业依法注销的。


  (二)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四)企业不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五)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的。


  (六)企业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七)企业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被移出“企业库”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绿色企业。


  第六章认证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在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下,根据本办法附件二《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价方法》和本办法附件三《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十三条参与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开展认证业务所需的工作流程、收费标准、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


  (二)具有能源、环境、资源或气候等领域专业咨询能力。


  (三)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申请开展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级业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认证中心),应当向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认证评级业务的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从事绿色认证评级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能源、环境、资源或气候领域业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的声明。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对绿色企业的认证评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应根据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要求,在指定渠道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接受公众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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