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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欲害死人!!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二部刑诉〔〕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城关镇**嘉园**号楼**室,原系永登县**中心会计兼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年12月21日被永登县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公职,于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8月至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永登县**中心会计兼出纳之职务之便,先后49次从永登县**中心单位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挪用公款人民币累计.2万元至自己名下的两张建设银行卡(尾号、)和一张兰州银行卡(尾号)及其丈夫胡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中,用于带杠杆的电子盘贵金属投资交易、期货投资等理财项目。
其中,年8月31日至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单位基本账户挪用的36笔公款人民币.3万元。其中27笔.9万元于当天归还到单位基本账户,6笔50.2万元于第二天归还到单位基本账户,3笔49.2万元几天后归还到单位基本账户。
年2月28日至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单位基本账户挪用公款8笔人民币43.3万元;年3月22日至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挪用公款5笔人民币24.6万元。年3月4日至年3月25日期间,4笔15万元归还到单位基本账户。
截止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最后一次挪用公款至案发时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尚未归还的公款数为52.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归还全部涉案赃款,并向永登县监委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投案自首,且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永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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