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近日,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修订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其绩效年薪的确定依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办法》指出,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委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管理(或监管)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中由省委和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人员。其中,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W1)、绩效年薪(W2)和任期激励收入(W3)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W1)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或1.5倍确定(金融企业按3.2倍确定)。
《办法》明确,考核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相协调,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减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减相协调,企业经济效益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或适度下调。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在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发布前,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及季度考核结果预发,发布次月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办法》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薪酬审核部门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未经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基本年薪,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其他薪酬项目;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实施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同时,对于违反本办法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在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酬的、擅自领取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的,责令企业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此外,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警告或记过政务处分、警告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2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受到调离岗位组织处理、记大过政务处分、严重警告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5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受到降职组织处理、降级政务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7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受到免职组织处理、撤职或开除政务处分、开除党籍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