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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兰州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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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近日下发通知,

从5月1日起,

我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通知明确,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调整后具体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参保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和重大疾病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上调至75%。

通知指出,提高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参保城乡居民在参保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4万元调整为5万元。提高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元上调至元,报销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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